孝南:税宣“春风”助企“向新而进”
- 编辑:5moban.com - 18同样,在这一意义上,准确地说,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指人类的命运共同体。
实证研究结论可能比既有认识更加细致,但与既有认识并无大的出入。他们试图从法律规范出发展开对法治发展的探讨,期望法律制度能够推动社会和法治的发展。
在传统法律部门中,法律实证研究成果最集中的是诉讼法学领域。法律实证研究的问题意识应当来源于中国社会生活和法治实践,研究者需要保持理论自觉,从实践出发提中国的法治理论。第一波法律实证研究兴起之时,法律社会学在理论建设上已经开始有所作为,但其成果尚未反映到法律实证研究之中。这种实证研究,并不生产问题意识,这注定了其不可持续性。【期刊名称】《中国法学(文摘)》【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3 进入 陈柏峰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律实证研究 。
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与分化需要置于历史和社会进程中去考察,在社会变迁去理解知识生产。四、发展 尽管留有遗憾,苏力的研究仍然极为重要,形塑了后来法律实证研究的风格,也对法学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佳馨认为,由于一带一路国家涉及三大法系、七大法源,推进彼此之间的法律合作十分艰难和复杂,可以从加强立法,填补法律漏洞;加强执法,完善双边和多边条约和协定体系;重视犯罪治理与司法协助;加强法律文化的交流和沟通;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学术研究等五个路径推进一带一路国家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来源:《人民法治》2018年第2期 进入专题: 一带一路 法治理论体系 。要树立贸易摩擦的法律治理理念,将业界合作作为治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摩擦的前置条件,合理设置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救济条款,并且着力打造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平台。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在分析一带一路国际法意义及进路方面,中国学者作了不少研究和探讨。
第五,研究一带一路建设中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吴灏文也认为,现有争端解决机制的话语权掌握在西方国家手中,且普通法色彩浓厚,恐不利于一带一路建设。
一是着眼于国际与国内的互动联通,来构建立体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体系。中国政府或企业应通过国际经贸多元化和国际法律诉讼来应对滥用国际制裁。在一带一路建设可能涉及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上,许多学者开展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很有价值的解决建议。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雪平认为,一带一路建设面临宗教法与世俗法的冲突、沿线国家政权更迭和领土争端的不利影响,应重视运用万能市场与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新区域主义,着力制定包含国际法红线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国内外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同样应充分关注。针对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商务部调查局干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比较法学博士研究生白明认为,治理贸易摩擦和谨慎合理运用贸易救济规则,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朱伟东认为,中国和一带一路国家间现有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诉讼解决方面双边途径还不畅通,多边机制尚不健全,沿线国家国内法律制度复杂多样,不便于当事人了解。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傅宏宇和张秀认为,一带一路国家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现有国企国际法律规范是基于传统国企理论构建,不能完整反映一带一路国家国企制度现状和发展需求。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刚认为,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方法。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极为重要的内容和组成部分,许多学者对此开展针对性的重点研究,并提出许多有益的建设方案,对构建符合一带一路特点的争端解决机制颇具理论和实践价值。
为此,一方面,应通过制定相关行动计划、建立协商谈判和决策协调机制、确立共同行为规则等来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宏观问题;另一方面,以解决相应微观问题为目的,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冲突协调机制、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法治保障机制、生态及环境保护中的法治合作机制、民间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法律地位之确立、推进国内相关立法的完善修改等方面予以法治化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张超和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讲师张晓明提出,应该积极推动沿线国家加入全球性国际争端解决体系,通过实体性的双多边合作协议推动沿线区域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探讨设计符合沿线地域特点的区域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依附亚投行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协调机制。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邢刚提出,中国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时,应给予政府单方变更合同条款充分的重视。此外,一些学者从比较法角度研究了一带一路面临的法律问题。国际法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瑞士苏黎世大学访问学者。例如,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鲁楠分析了美国20世纪先后两次开展的法律与发展运动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在一带一路的法律移植中,我国应避免线性法律与发展观,法律工具主义观,隐性殖民主义观,中国模式完美论和万能论及法律移植的意识形态观五个观念陷阱。在一带一路建设安全环境建设方面,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李卫海认为,海上航运的安全,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占有重要地位。西北大学教授曾加等则提出,应在一带一路倡议下逐步完善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规定,建议意思自治条款的效力由准据法的内容决定,明确约定涉外合同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适当限制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中的适用,从而避免上述法律冲突的产生。
另外,一些学者意识到,一带一路建设能够为改变中国国际话语权软弱局面提供一个良好机遇,指出一带一路建设为国际法治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国际法治的要求也给一带一路建设带来了新课题。在国际投资领域,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张晓君和博士生陈喆认为,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涵盖范围较小、侧重维护投资者利益、东道国财务负担过重等问题,不符合一带一路建设实际需求,不利于自由化投资规则的实施。
此外,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上官丕亮认为,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公共财产保护应引起高度重视,它是一个宪法问题,应平衡各种关系,切实贯彻宪法精神。通过梳理、分析中国学者对一带一路法治体系及其相关问题的论文及报告,本文归纳总结出中国学者取得的以上六大方面的研究成果。
另外,我国海商法第四章应作相应修改,采纳电子运输记录制度的相关规定。而在国际法创新路径方面,一些学者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经济规则的创新需要通过沿线国家国内经贸规则与制度的完善来推进,中国应该充分发挥自贸区的作用。
中国—东盟自贸区应采用符合实际情况的环境附属协定模式,在实体内容上,环境附属协定应包括环境保护水平、环境监督措施等典型条款;在程序问题上,环境附属协定应引入专门的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综合看来,我国法学界研究的重点问题或取得的重要成果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研究一带一路倡议所具有的国际法意义和国际法进路。建议制定《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与监督管理法》,并建议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一带一路建设的情况。近年来,海盗、海上武装劫持、海上恐怖袭击等海上暴恐事件频繁发生,对国际和中国海运利益构成极大威胁,对实施海上丝路战略构成严重挑战。
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学界特别是国际法学界对一带一路法治体系及其相关问题研究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宏观领域及微观领域的学术研究正方兴未艾,这对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大有裨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立余则提出,一带一路建设既要强化国际法的保护,又要强化国家间的合作。
在国内法方面,在对外经贸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中国与沿线各国应特别注重贸易、投资领域的开放以及涉及公平市场环境的国内法问题,改革、完善现有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及司法运用,降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风险,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利益,为此,应推动沿线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解决司法管辖冲突、国际平行诉讼和司法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企业应学习和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严格依法经营,遵守国际贸易规则,重视争端解决机制,善于利用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
面对诸多法律风险,政府可通过与投资伙伴国签署投资保护协议,建立海外投资贸易咨询、指导、服务机构及相关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管控专项培训,优化创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等措施加以应对。刘敬东认为,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既要立足于现有国际上多边性、区域性、双边性争端解决机制,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协商建立创新性经贸争端解决机制,又要充分运用内国司法机制和商事海事仲裁机制,形成一套多层次、立体化、相互配合、良性互动的争端解决格局。
虽然已经取得大量研究成果,但与变化多端的国际形势及一带一路深入发展的势头相比,法学界的相关研究仍尚显不足,特别是在一带一路法治体系构建研究方面、在与全球治理的发展动向之间的关系研究方面、在一带一路涉及的国际商事仲裁、投资仲裁制度研究方面、在中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制度研究及中国与沿线国家之间司法合作等方面,目前还缺乏有建设性的研究成果,此外,尚未将一带一路法治研究成果向世界广泛传播,与国际上的交流明显不足,研究成果向实践转化方面也亟待加强。此外,结合当前一带一路之倡议背景及现行立法与司法保障的现状,我国应优化完善相关司法制度,树立大国司法理念,主动淡化司法主权观念,缩小专属管辖范围等;同时,借鉴吸收国内外的先进做法,树立开放性思维和全球性战略。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王贵国提出,应建立一个同时涵盖贸易与投资争议的机制,认为国内法院不适合解决跨国争议,欧美发达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掌握或垄断了大案要案的审理,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裁决执行难、受发达国家影响较大和企业、个人无法得到赔偿的问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势在必行,因而,有必要为一带一路量身定制一套争端解决机制。二是聚焦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推动沿线各国之间的密切合作。
三是不少学者提出,应当建立专门的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区域以中国与中亚地区为例,要求加强政府间协商,同时完善本国立法和法律服务;全球视角下,需要结合劳务合作国际性特点,加快合作协议签署和国际平台搭建进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尚豪和博士生康健认为,临时性救济制度是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内容。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教授韩永红则提出,考虑到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的不确定性,应该通过构建和实施软法机制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提供渐进的、可行的路径。
应在新型国家安全法律观的统合下,加强法律保障,与军舰 (机) 护航齐力协作,共同型构中国海运安全的最佳模式,确保中国海上核心利益的实现。我国应借鉴电子运输记录制度构建跨境电子商务运输法律制度。